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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销售商品发票开票具有的相关管理规定
编辑:admin 时间:2008-07-17 05:33:33 作者: 浏览:1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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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规范商品销售发票的管理。 2.0适用范围 销售商品所开具的所有发票。 3.0职责 3.1销售部门包括销售部、门店应根据本规定办理发票开具的申请与资料附送; 3.2负责开票的收银员根据本规定审核开具普通发票的申请单及其所附资料的完整性,并与主办会计及时沟通,准确开具发票并做好发票移交签收工作; 3.3财务部主办会计应根据本规定审核开具发票的申请单及其所附资料的完整性,准确开具发票并做好发票移交签收工作; 3.4主办会计应及时回答收银员对发票开具内容的核对与确认,确保收银员发票开具附合财务要求; 3.5主办会计应对所有销售收款、发货、发票开具时间不一致的销售建立备查账簿,对销售发货、收款、发票情况进行记录、跟踪与核销。 4.0规定: 4.1销售部所销售商品的发票开具: 4.1.2.1客户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必须盖有“一般纳税人”印鉴的登记证)复印件。客户首次开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上还需验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4.1.2.2开票资料:公司名称、地址、税号、开户行及账号、地址及电话; 4.1.2.3信誉卡或销售清单; 4.1.2.4销售收款银行回单复印件。 4.1.3经部门主管审核后,报财务部主办会计进行审核确认后开具。财务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主办会计在审核无误后进行发票开具,对审核后发现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退回给收银员/商务文员,收银员/商务文员应补齐资料或与客户进一步解释具体要求。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4.1.3.1收银员/商务文员所报资料是否完整; 4.1.3.2收银员/商务文员所报客户该单发货是否已经开具过发票;
称 呼: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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