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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商业发票退税申报
编辑:admin 时间:2008-07-17 05:34:01 作者: 浏览: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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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这里的生产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采用生产企业财务核算方式的生产性集团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有权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一、申报期限:在每月15日前。 二、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内资生产性企业向税政科申报并报送资料;外资企业向外税分局管理一股申报并报送资料。 三、申报程序: 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报关离境,并已收汇核销且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收齐退(免)税申报所需的资料后,将对应的退(免)税申报所需资料装订成册,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且每月只可以申报一次(清算期除外)。 退(免)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退税申报表和出口凭证(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及对应的电子数据资料: 1、 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该明细表后附以下出口凭证: (1)出口销售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4)代理协议副本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属委托出口货物时提供); (5)如涉及到视同自产产品的,需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6)若是经保税区仓储企业仓储后再离境的,提供保税区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原件)”; (7)若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省级科委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8)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该明细表后附以下进口凭证: (1)进口货物发票; (2)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帐。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该表后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包括: (1)手册封面; (2)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报表(预录入); (3)手册第一页。 以上申报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章 外(工)贸企业的退税申报 这里所指的外(工)贸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商业、物资、供销企业及采用商业企业财务核算方式的生产型集团公司。 一、申报期限:在每月15日前。 二、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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