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发票 -> 运输业发票
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
编辑:admin 时间:2008-05-21 02:48:35 作者: 浏览:56次
收藏: 新浪ViVi 搜狐网摘 365Key网摘 天极网摘 我摘 POCO网摘 博采网摘 和讯网摘 博拉网 亿友响享 I2Key网摘 百特门网摘 Google书签 Del.icio.us Yahoo书签 提交新发现,Dig it DIGG this story 添加到百度搜藏 添加到QQ书签

本文出自一八办证信息网   联系站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旧版货运发票是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版货运发票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时,不需要再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过渡期间,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06.12.14. 2006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6.12.11.国税函〔2006〕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现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出自一八办证信息网   联系站长

 
6
 
文章来源:
 我来说两句
称  呼: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