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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局:销售不动产出新发票 老发票报销截至8月底
编辑:admin 时间:2008-06-25 00:43:10 作者: 浏览: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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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沈阳开始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 届时,旧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及软件停止使用。 记者昨天由沈阳市地税局获悉,已接到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税总局的文件。 国税总局文件要求,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该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自开”和“代开”两种,自开发票由纳税人领购、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 该发票分4联,内有身份证号码、不动产项目名称、楼牌号、面积、金额单位签章等项目。尤其是在面积一项中,将区分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由开票方填选。 沈阳市地税局还要求,各基层局应抓紧时间组织纳税人安装新版软件,并发售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同时,对房地产行业使用商品房销售(结算)发票的纳税人,停止发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停止安装旧版软件。 新软件的安装工作应于2007年5月20日前完成,同时删除纳税人原开票软件,并按照发票缴销程序对纳税人留存的发票进行缴销,基层局要对缴销情况留存备案。已安装新软件的纳税人即可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商品房销售(结算)行业现使用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及相关软件使用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之前开具的以上行业发票报销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记者由沈阳房地产行业协会了解到,新版发票的更换不会对房地产行业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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