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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票管理规定
编辑:admin 时间:2008-06-29 17:32:34 作者: 浏览: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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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一八办证信息网   联系站长

一、发票领购条件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领购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饮食、娱乐业适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和《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2005]52号文规定,业户领购发票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必要资料。
1、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营业执照副本;
(2)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填报《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地税发票专用章;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税务机关对首次领购发票的业户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属实,即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销售价3.8元/本)和供应发票
2、业户续购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原件;
(2)领购发票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3)《广州市地方税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情况表》(续购发票前,业户应在表上填写发票使用情况)。
(4)提供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作废发票全套。
经税务机关审核业户提供的资料齐全、按时申报纳税、开具金额与已纳税额匹配的(发票加定额的业户完税后)可即时供应发票。因地税分局前台不收现金,请纳税人购票时自备银行卡,任一银行的信用卡和储蓄卡均可。

三、发票开具和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发票使用范围。
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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