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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咯(一)
编辑:admin 时间:2008-05-20 19:14:35 作者: 浏览:1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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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一八办证信息网   联系站长

正在申请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不少东东阿,感谢那么多热心的网友,上传了不少需要的资料。呼呼,我把众多的材料搜罗了一下,加上一些自己的制作,就这么差不多凑齐了。当然也要拿出来共享,谁需要的,尽管用……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建筑资质证书

三、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文件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关系到公司长远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第一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职工都必须在各自工作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的职责:

1、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保证公司安全经费开支,有计划的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响应作出决策,组织实施。

4、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5、检查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6、批准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

7、按权限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8、按权限审定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9、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第六条 生产副总的职责: 我是秘书免费公文网做你最贴心的伙

1、协助总经理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因生产指挥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指挥失误责任。

2、组织领导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等。

3、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4、按权限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伤亡事故和重大问题。

5、检查指导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6、按权限审核安全生产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第七条 基建部经理职责:

1、基建工程生产动工前,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机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得施工。

3、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则。

4、负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经理职责:

1、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审核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并保证实施。 最好最

2、负责与当地消防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联系,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的指示精神。

3、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上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4、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消防工作。

5、负责公司食堂,公寓、宿舍,浴室,娱乐室、锅炉房、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工作。

6、负责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职业卫生检查,对重大火灾事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1、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在组织科研、技术公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和标准,认真组织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和新技术的应用。最全

3、组织审定本公司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4、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重大事故(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险肇事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公司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二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八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五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十九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第四章 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四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3.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4.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5.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三十六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三)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工程项目安全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交融于各项专业技术管理,关系着参加项目施工全体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为了加强施工安全,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程。各施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安全保障

第一条 施工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施工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施工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安全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

第二条 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三条 施工部门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等,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的安全。

第四条 施工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施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如电工、架子工、起重工、电焊工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 施工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三章 计算机机房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清扫机房环境卫生时,应先做好电源的隔离,再作清扫。地面的电源插座要盖上板盖;离地面距离小于30厘米的墙面电源插座,要用胶带纸封好插孔;地面上的活动电源插线板要放到;使用拖把拖地前,拖把要拧干;使用抹布抹用电设备前,要先切断电源。

第七条 一切裸露的电线或线头都应视为带电,要及时告知电工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或部门安全员。

第八条 禁止非计算机硬件维护人员安装、拆卸计算机。

第九条 禁止计算机硬件维护人员带电安装、拆卸计算机。

第十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碟、移动存储器。

第十一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十二条 禁止在机房内吸烟、吃零食。

第十三条 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手机。

第四章 电气技术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经医生鉴定无妨碍本工作的病症,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环保处转发的《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电气工程投产前必须事先配合格的操作人员和电气安全用具。

第十七条 电工用的工具、揣具、测量仪表及防护用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完整,良好、并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和监护等制度,并熟知触电紧急救护知识。工作前必须了解清楚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九条 不准带电作业,不得将电源引线接于现场空气开关、闸刀的上端头,特殊情况需带电作业必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带电作业人员应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第二十一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裸露线头或接点。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无插头的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动力开关和照明开关不得共用。

第二十三条 各种手持电动工具(要有管理制度),必须保持完好,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高压电器设备和绝缘用具要定期进行预防性的耐压试验。

第二十五条 接近带电设备或线路施工时,必须符合安全电压工作距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电源切断,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泡沫灭火器带电灭火。

第五章 综合布线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综合布线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分布、管线分布及特殊场所进行充分了解,制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及安全保护措施并报请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进入综合布线施工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现场方的安全操作规程按施工方案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施工过程对现场一切裸露的电线或线头都应视为带电,必须由电工进行绝缘处理,禁止随意处理。

第三十条 严禁用无插头的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遇有需要临时搭接电源的,必须经过现场方安全人员的同意及其监护下,方可进行搭接,同时挂警示标志,使用完后,也要在现场方安全人员的监护下及时拆除。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有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高度近视、癫痫病等病症的人员,禁止进行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第三十三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可靠的登高工具,严禁利用一般起重设备或攀爬脚手架,设备等方式登高。

第三十四条 凡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指定专人监护,在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携带的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工具袋中。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带的挂钩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

第三十七条 高处作业时,禁止往上或往下抛扔材料、工具。

第三十八条 在高处作业时,不准他人在下面通行或逗留。

第三十九条 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要扎牢,下端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底脚要拉牢。

第六章 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出车时,严格执行、遵守国家交通法,不酒后驾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将所负责的公司车辆借给无证人员或其他人员驾驶。

第四十二条 严禁酒后、疲劳、带病驾驶车辆。

第四十三条 保持车辆清洁。对车辆主要部件勤查、勤修。车辆转向、制动、喇叭、灯光、雨刮必须保持完整、良好、有效。

第四十四 条出车前应全面检查车辆安全状况。

第四十五条 雨、雪、雾天气出车,严格执行规定行车时速。

第四十六条 车辆有问题及时修理,不准驾驶带病车辆,处理不了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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